[摘取 要] 行业协会是“第三部门”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参与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创建公民社会的过程中,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作为公民社会中的最重要基础力量,行业协会有诸多的组织功能,但最基本的只有四个:服务功能、代表功能、抗衡功能和交流与协商功能。然而,当前诸多因素却制约着这些功能的充分发挥。应当从完备法律保障体系和协会的法人管理结构、减缓政府职能改变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诸方面应从,来增进这些功能的充分发挥。
[关键词] 行业协会 的组织功能 社会管理 公共管理 公民社会 一、序言:问题的明确提出 行业协会是第三部门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民社会中的最重要基础力量,行业协会的的组织效能应当是:确保、协商特定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构建特定社会群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在社会群体间的协商、交流和抗衡等方面充分发挥大力起到;考古和运用集中的社会资源,主动、心态地参予社会事务,在一定范围内构成一种非正式的社会管理,具备填补政府失灵、市场紊乱的最重要起到。 但是,当前我国行业协会的的组织效能没能理想地构建。个中原因十分复杂,其中,最显然的原因是:人们对我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的组织功能还认识不清、充分发挥还不充份。
这正在影响着必需创建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公民社会的构成,也影响着国家—市场—社会三元社会结构的建构。所谓行业协会的基本的组织功能,是所指在行业协会诸多的组织功能中,那些最能代表其的组织的根本宗旨,最能体现其的组织的本质特征,在的组织功能方面把行业协会与其他的组织显然区别出去的那些功能。它们是行业协会各个明确的组织功能不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科学地了解并充分发挥这些功能,人们才能视其所面对的具体情况正确地彰显行业协会适当的明确的组织功能,并使其以求充分发挥,从而理想地构建行业协会的的组织效能。因此,科学地界定我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的组织功能,增进这些功能的充分发挥,就具备尤其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中意义。 二、我国行业协会的基本的组织功能 关于行业协会的基本的组织功能,学者们各有不同视角的有所不同,对其有各自有所不同的界定。
根据我国行业协会在社会管理和公共管理中所充分发挥的起到而言,它不应具备以下基本的组织功能: 1.服务功能 公共产品理论指出,市场在公共服务的获取上不存在失灵现象,政府作为一个国家仅次于的公共管理机构,也无法向社会获取所有公共服务;某些公共服务的最佳提供者不能是非政府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的组织。行业协会就是为适应环境其会员对某些类似公共服务的市场需求而产生的。其最基本的宗旨之一,就是为其会员服务;服务功能是其最基本的的组织功能。这反映在两方面: (1)为会员获取公共产品属性的服务。
在存活与发展过程中,行业协会的会员都会面对某些公共服务的供给问题,如行业规则的制订与确保实行,代表行业利益与政府和其它社会的组织或个体博弈论,协商会员之间或行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等;而这些服务往往是政府不有可能获取,市场无法充份获取,会员(企业)个体无法获取的。而行业协会才是能获取这些服务,来符合其会员以及整个行业存活与发展的利益表达意见。行业协会代表着本行业成员的集体性利益,其决策和管理者来自会员,他们一切行动的出发点是本团体利益的最大化,只向会员负责管理,而不向政府或其它社会的组织或个人负责管理。
这就为行业协会代表其会员利益为其服务获取了制度确保。同时,相对于政府,行业协会的信息不平面情况深感增加,它更加理解其会员的实际状况与市场需求,所获取的服务更加能符合其会员的利益表达意见。
这些服务既可填补政府职能的严重不足,又可以避免一些会员的“搭便车”不道德。对会员而言,取得这些服务的成本往往是低于的。因此,行业协会是这些服务的最佳供给者。
(2)为政府获取服务。由于信息和鼓舞问题无法解决问题,政府不有可能向社会获取所有公共服务。
行业协会在其会员和政府之间充分发挥着中介起到,享有政府所必须但却无法低成本取得的行业信息。当社会拒绝政府获取基于此类信息而分解的某些公共服务时,政府出于成本、效力和效益等因素考虑到,可转而拒绝行业协会向社会获取,或由其出有面向行业协会出售这种服务。这实质上是行业协会在为政府获取服务。
如:它为政府获取本行业的经济政策建议,根据行业特点制订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帮助政府协商其会员与政府、会员与公众、会员与其他社会团体间的关系和利益冲突等。 2.代表功能 行业协会是由具备完全相同利益和必须的利益主体融合而出的利益集团,代表着行业整体利益。它作为其会员群体代表的功能优势反映在两方面:信息获取和协商行动。从公共管理视角来看,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发展,专业化的强化,信息日益集中,使还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的组织和个人都无法挣脱所谓“构造性幼稚”。
政府的受限理性和信息局限使政府在做出涉及决策时更容易经常出现制度供给和市场需求的错位现象,这将造成极高的管制成本和遵从成本,以及社会资源的很大浪费。因此,政府在决策前与各利益涉及的利益集团充份协商,具备近于最重要意义。
作为行业整体利益的代表,行业协会是其会员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它需要以的组织所享有的各种资源、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引领和处置协会成员的政治意愿,为对付政府的失当介入获取了一个缓冲器力量,进而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表达意见去影响公共政策。将行业中各会员集中的利益表达意见统一一起,集中于传达于国家法律、政策的制订过程,使本群体的利益获得认同和确保,构建了“代表”与“参予”的适当融合。 协会的会员是社会生活中的利益个体,有其自身的利益和利益表达意见。行业协会可以把这些看起来一盘散沙的合法的个体利益表达意见汇聚一起,构成行业整体利益表达意见,通过正当程序与政府、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体展开协商和博弈论,把行业的整体利益表达意见表达出来,以强化政府和公众对本行业的理解和信任,进而对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制订和继续执行产生影响。
当行业的整体利益遭外界侵犯时,它代表其会员与各方协商,以确保其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在把个体的黯淡力量通过团体展开利益单体,以团体的力量表达出来,利用团体力量确保,攫取和促进其会员整体利益之同时,行业协会代表功能的充分发挥还可以诱导政府权力的恶性膨胀。 3.抗衡功能 行业协会的抗衡功能是所指其以团体意志,确保其成员的合法利益,构建和确保其团体内部活动的秩序性,在遵从法律,遵从政府宏观管理的前提下,监督和制约国家的公权力。
它具备两重性:对内抗衡和对外抗衡。 (1)对内抗衡。
是指行业协会通过制订并实行自律规则(如行业规则)和团体内的公共政策(如团体章程、业务规则、职业道德准则和专业约束标准)来实行的的组织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掌控和自我约束,即的组织的自律管理。行业协会制订并实行的行业规则和团体内公共政策,即所谓行规行约,虽然不是国家制订法,不具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一般情况下,它们是在遵从法律的前提下制订的,其内容就是涉及法律在本行业的形象化,或者是在法律仍未涵括领域由自律性团体制订的行业自律规则。这种规则日后会员全体大会通过,即具备自律效力。对违背自律规则者,协会可以依据规则对其展开惩处甚至制裁。
这种自律管理促成会员产生理性的自律精神,防止非理性的集体行动,增进会员利益和权利表达意见的理性化和程序化;同时,在行业内部构成一种自生自发性的秩序——自律秩序,即一种“私序”。相对于法律所创建的“公序”而言,当法律缺位或有局限时,这种“私序”就沦为“公序”的一种最重要补足和替代,并进而构建自律规则与法律之间的协商与补足,且其效率之低,成本之较低,非法律所比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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