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具备定公共产品性质和私人产品性质的农业基础设施是民间资本投资的主要对象。然而,在一定时期内,国家职能范围、科学技术变革以及人们在了解上的一些偏差,都对民间资本现实投资实践中活动和未来投资范围产生较小影响,因而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具备弹性特点。
从供给机制看,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既互为补充又相互替代。未来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将各不相同民间资本投资效率和政府投资效率的博弈论。
关键词:公共产品理论;农业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投资领域弹性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间资本在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从无到有,发展至今,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不能替代的角色。然而,不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农业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主体仍然以来是政府在分担着主要角色,但政府投资的低效率及其财政资金有限性等因素使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相比之下迟缓于农业生产的实际市场需求。
农业基础设施所具备的定公共产品性质和私人产品性质,在产权制度改革推展下使民间资本渐渐不具备了转入建设领域的环境条件。 一、民间资本投资领域自由选择的理论基础—公共产品理论 美国知名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在1954年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共开支的纯粹理论》中认为,公共产品具备两个本质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随着对公共产品的研究及其特征的了解,詹姆斯·M.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更进一步认为,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所给定的公共产品是“显公共产品”,而几乎由市场来要求的物品是“显私人物品”。
现实经济生活当中,大量不存在的是介于显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商品,称为定公共产品或混合商品。 显公共产品一般是指同时不具备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这两个最基本特征的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是指一旦公共产品获取出来。不有可能回避任何人对它的消费,或者说在技术上容易分列他,即便具备排他性,但在经济上不不切实际。
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公共产品被获取出来以后,任何消费者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都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公共产品是正处于纯粹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定公共产品。和显公共产品比起,定公共产品一般具备“挤迫性”特点,可以通过收费来构建部分分列他,但与私人产品比起,付费者一般会获得其所有权,也没专享的权利,只具备受限排他性。
但这并不影响其消费获益,反之,如果设施归单一的某个人用于,则是对资源利用的很大浪费。 定公共产品在消费上具备的受限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使其在市场上也能构成有效地的市场需求和供给:一方面,如果政府免费获取定公共产品,人们就有可能过度消费该产品,从而导致消费者成本上升和消费效用减少,为取得非竞争性的消费享用。
一些消费者不愿以货币成本替换消费挤迫成本;另一方面,供给者可通过收费填补成本开支并取得利润。 经济生活中利用排他性来构建非竞争性的定公共产品很多,其可更进一步分成两类:一类是大自然独占型的公共产品,如交通运输、能源工业、通信业、自来水等,其特点是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性;另一类是优效品,是指无论人们的收入水平如何、收费如何都可以、也应该展开消费的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防治保健、戒毒等。这两类产品有一个联合的特点,即它们具备“挤迫性”。
二、农业基础设施类别的科学区分 农业基础设施是所指在专门从事农业再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是在农业生产的妊娠、产中、产后所用于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生产力要素的总和。从内容看,农业基础设施可分成物质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两大类。
前者还包括产前环节供应农用生产资料的农业基础设施、产中环节生产农业初级产品的农业基础设施、产后环节加快农产品流通的农业基础设施;后者还包括农业教育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科研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推展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政策、法规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信息方面的基础设施等。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按农业基础设施的公共程度有所不同,农业基础设施可以区分为显公共产品、定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三大类。但同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过于成熟期的情况下,对农业基础设施类别的区分不仅要依据公共产品理论,而且还要融合农业基础设施充分发挥的功能效应和我国现实的市场环境。
(一)显公共产品类农业基础设施 显公共产品类农业基础设施是所指在消费过程中具备几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其供给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无法将其拆分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或的组织品尝。或者无法按照“谁缴付、谁获益”的原则来限定版为缴付的个人或的组织品尝。
大江大河管理、大型水利工程、跨地区的病虫害预防等基础设施既具备符合社会公共必须性质,又具备符合个人必须性质,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部分特征,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区分,不应归属于定公共产品。但这部分基础设施的“公共”程度低,外溢效应大,不更容易回避他人“搭便车”不道德,所以市场机制配备效率较低。同时。这类农业设施的建设不仅具备经济效应、还具备社会效应和生态效应,其获益对象并不局限于农业,有时在面对紧急状况时,对该类设施的处理必须强劲的的组织能力和协商能力,例如,1998年长江流域的抗洪救灾。
因此,对于此类兼备经济效应、社会效应、生态效应、“公共”程度低的农业基础设施,政府机制高于市场机制,因此不应划入显公共产品中。 农产品质量管理设施和动植物检疫基础设施虽然有收费机制,但由于牵涉到公共安全,从社会效应抵达,这类基础设施也不应划入显公共产品中。 (二)定公共产品类农业基础设施 定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基础设施是指那些具备受限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介于显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农业基础设施。农产品仓储和批发市场等设施具备显著的可竞争性,且分列他成本较低,归属于定公共产品类的农业基础设施,合适在政府的扶植、引领和监管下,更有各种资本转入。
农村电网、通讯设施是具备典型大自然垄断性的网络性基础产业,这类产品的消费具备一定的挤迫性和受限非竞争性,同时,消费者只有在并人适当网络情况下才能用于,这使供应商能明晰界定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者,很更容易把不付费者回避独自,因此,这类农业基础设施具备显著的定公共产品特征。 省、市、县级中小型水利与农田基础设施、乡村道路等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具备获益的区域性,一般只有社区以内的农户才能取得它获取的服务;农业科研与实验、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信息化等服务类农业基础设施,其服务对象很更容易界定,不付费者很更容易被回避在获益范围之外。这些设施都具备一定的排他性,是具备“俱乐部”性质的定公共产品。
动植物良种繁殖与推展基础设施、农业教育与培训、大型农业机械等设施是不管人们收入水平强弱,否付得起费用都应该展开消费的公共物品,归属于优效型农业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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